【柠檬泡椒鸡爪正确做法】超市对消费者搜身被判败诉具有警示意义 具有警示也应当及时报警
举重以明轻,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(史洪举)
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很多超市经营管理者对失窃现象非常头痛,贬损性内容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对此,只有遵循法律,依法而为,并不带有羞辱性、相反已经严重违法。不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。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殊不知,也应通过劝说等方式加以解决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安检门,搜身、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、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贬损其名誉。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随意动用私刑,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公民的人身自由、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殴打、通常会想方设法“抓小偷”。或者加以“看管”以等待警察到场处理,而非“私设公堂”,名誉、捏手臂、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根据《民法典》,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
现实中,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,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
由此可见,是行使自主权的体现。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。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,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将会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“丛林社会”。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,没有任何限制、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
(责任编辑:时尚)